(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权利人本人(包括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另一类则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应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2)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时,应列共有人为共同原告,不能只列一个专利权人为原告,如果专利权共有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列为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