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肖某某2007年7月4日9时,搭乘由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出,行驶到在巴南区鱼洞路段时,被由秦某某驾驶的小货车撞倒在地,造成肖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肖某某自己支付2500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肖某某经鉴定被评为伤残九级。经协商不成肖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评残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8891.95 元。
被告秦某某辩称:自己只是小货车的驾驶员,而不是该车的车主、所有权人,其驾驶只是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后果,应由车主江某承担。
被告廖某辩称:我拿不出这些钱,我一点都赔不起,不是我骑车碰到原告的,由原告自己承担这笔费用。
原告代理律师梅洪敏在庭审中指出,小货车属于被告江某个人所有,车主是江某。江某以每月1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秦某某驾驶。依据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吴钦汉属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也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最后,法庭对原告的上述主张金额予以确认,但对精神抚慰金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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