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刑事案件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合同诈骗罪
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8◑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4-12-1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但斌;谢懿;陈其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8◑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业,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7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梅洪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采取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其有大量低价手机,要求被害人预付货款、定金、运费等方式,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392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谎称其有一批三星、联想、酷派等品牌手机,可低价卖给罗某,要求罗某预付定金6万元。次日,罗某通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向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6万元。
2、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谎称其有一批红米牌手机可低价贩卖给刘某,要求刘某预付定金4万元。次日,刘某通过赵永明的银行账户向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4万元。
3、2014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谎称其有一批联想牌手机可低价贩卖给陈某,要求陈某支付部分货款。1月16日,陈某通过李玉清的建设银行账户向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3万元;次日,陈某又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向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240200元。
4、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谎称其有一批手机可低价贩卖给李某,要求李某先支付运费20……(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