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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3-2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李雪莲;李宜;马金明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丰宝◑◑◑◑◑有限公司,住址:◑◑◑◑◑◑歌乐山镇山洞村福华社。
法定代表人张仁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和社会保障局,住址:◑◑◑◑◑◑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忻静,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重庆丰宝◑◑◑◑◑有限公司(下称丰宝奔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张◑◑于2012年4月9日进入丰宝奔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17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张◑◑受丰宝奔公司负责人指派搭建厂房屋顶遮阳网时,不慎从厂房房顶摔下致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医治,诊断为:1、左股骨髁间开放粉碎性骨折;2、颅脑损伤;3、左上臂皮肤挫裂伤;4、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丰宝奔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2012年5月14日,张◑◑向沙坪坝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申请后,对该案予以了调查,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6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于2012年4月1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丰宝奔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后不服,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沙府行复[2014]29号《行政……(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