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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丰宝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梅洪敏律师

 

由:行政案件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行政案件 >> 行政确认
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3-2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李雪莲;李宜;马金明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4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丰宝◑◑◑◑◑有限公司,住址:◑◑◑◑◑◑歌乐山镇山洞村福华社。
法定代表人张仁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和社会保障局,住址:◑◑◑◑◑◑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忻静,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重庆丰宝◑◑◑◑◑有限公司(下称丰宝奔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2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张◑◑201249日进入丰宝奔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417日下午1340分左右,◑◑受丰宝奔公司负责人指派搭建厂房屋顶遮阳网时,不慎从厂房房顶摔下致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医治,诊断为:1、左股骨髁间开放粉碎性骨折;2、颅脑损伤;3、左上臂皮肤挫裂伤;4、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丰宝奔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2012514,◑◑向沙坪坝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申请后,对该案予以了调查,2014217日作出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6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201241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丰宝奔公司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后不服,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府于201477日作出了沙府行复[2014]29号《行政……(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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