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1◑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3-25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倪静;陈江平;郭玉梅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02773-8。
法定代表人牟肇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幸星丞,男,汉族,1985年8月◑◑日出生,重庆市◑◑◑◑◑限公司经理,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宇◑◑◑◑◑限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40720-2。
法定代表人张德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限公司,住址:◑◑◑◑◑◑鼎泰公寓1幢1-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4738-7。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开成,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艺宝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宇◑◑◑◑◑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宇昌海公司)、重庆◑◑◑◑◑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重庆艺宝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江平、代理审判员郭玉梅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艺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幸星丞、梅洪敏,被上诉人重庆宇昌海公司、重庆天珠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开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重庆宇昌海公司是重庆天珠公司的子公司。2013年5月23日,重庆宇昌海公司、重庆天珠公司共同作为需方与重庆艺宝公司作为供方签订《订货合同》,该合同约定:重庆艺宝公司向重庆宇昌海公司、重庆天珠公司供货,其中传奇3308木地板单价61元/㎡,数量6000㎡,总价366000元;传奇b02木地板单价70元/㎡,数量200㎡,总价14000元,朋之心踢脚线单价14元/m,数量8560m,总价119840元;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结算时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实际使用数量=到货数量-退货数量),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供方现场安装木地板及踢脚线损耗率不得超过8%,超过部分的金额由供方自行承担;供方负责一切包装、运输、保险、报验、运输费用及二次复检的有关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损耗和风险;退货必须包装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加工产品不退货。交货前如因包装、运输和装卸原因造成破损、划伤等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退换;分两次验收,第一次货到现场供需双方对材料质量及型号、规格进行验收,第二次安装完成后供需双方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即支付30%预付……(本文书还有6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