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案件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8◑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6-07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晏芳;李娅;倪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裕海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双北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雄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远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汉族,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住址:◑◑◑◑◑◑。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院,住址:◑◑◑◑◑◑。
法定代表人严欣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荣,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源石◑◑◑◑◑限责任公司,住址:◑◑◑◑◑◑大石坝大庆村。
法定代表人刘文蜀,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康,男,重庆凯源石◑◑◑◑◑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有限公司,住址:◑◑◑◑◑◑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刚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裕海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海设备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重庆◑◑◑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重庆凯源石◑◑◑◑◑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源燃气公司)、重庆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耀建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沙法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裕海设备安装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对本案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裕海设备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远刚与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梅洪敏、被上诉人科技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新荣、被上诉人凯源燃气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康和唐禄军、欣耀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道红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在一审中诉称,其于2013年4月21日在上班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科苑小区巡逻时,不慎跌入小区内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天然气管道施工坑中。现要求科技学院、凯源燃气公司、裕海设备安装公司、欣耀建司共同连带赔偿医疗费145608.53元、续医费1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误工费163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含特别护理费3000元)1308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21522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变更残疾赔偿金为363110.40元、出院后护理费为720000元。
科技学院……(本文书还有7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