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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3)合法行赔初字第0005◑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02-02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刘东;梁洪川;王红梅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合法行赔初字第0005◑号
原告何◑◑,女,1971年8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局,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营盘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鲁荣锋,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万裕,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成明,该局香龙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孟◑◑,男,1939年9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喻泓,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何◑◑诉被告重庆◑◑◑◑◑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重庆◑◑◑◑◑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重庆◑◑◑◑◑安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有关证据资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5日、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委托代理人梅洪敏,被告重庆◑◑◑◑◑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姚万裕、王成明,第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喻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3年1月28日上午,原告何◑◑往杨永富家空田倒泥土,孟◑◑突然跑来不让倒,过程中由于激动踩到堆起的泥土摔倒,我好心拉他,他却诬陷说我打了他。我在派出所录笔录,公安干警对原告的问话记录也不是按原告所说的记载的,是对原告的打击报复,被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取得的笔录不合法,对原告的处罚其告知是5-10天,但却处罚了15天。故合川区公安机关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要求给予被违法拘留的行政赔偿共计2301元[(40042÷12÷21.75×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