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案件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离婚纠纷
审理机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文书字号:(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9◑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15-10-13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邓春梅;谢建平;刘承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9◑号
原告周某,女,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黄某,男,197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92-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由代理审判员邓春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谢建平、人民陪审员刘承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洪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2月22日在长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我系再婚),于2005年12月◑◑日生育一子黄某某。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凤山派出所多次调解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被告于2012年11月外出,同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诺要好好过日子,我于2013年1月14日撤回起诉。后双方再次为儿子读书费用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将儿子带回綦江读书,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二人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在水一方某号安置房一套,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儿子黄某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陈述的安置房情况属实,要求将该房屋分给我;还有共同财产位于长寿区兴学园某号房屋一套,已被原告私自出售,售房款42万元在原告处,我曾因为该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分割该房款;对于原告重庆银行账户存款72547.9元、原告农业银行2011年10月13日定期存款40000元、2012年3月9日定期存款40000元、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通过工商银行购买的保险要求平均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于2004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周某系再婚),2005年12月◑◑日生育一子黄某某。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某将黄某某带至重庆市綦江区读书,此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亦无经济往来。
2005年1月28日,周某与重庆长峡物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3.64平方米,房款总价94358元。2005年11月14日,周某就前述房屋申请房地产登记。2013年10月,周某将前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本文书还有2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