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传旺,他是一个十三岁少年,却经历了常人不能经历的事情。7岁,他失去了母亲,从此,他跟父亲一起挑起养家的重担,照顾年幼的弟弟。为了减轻父亲的负担,他到一家汽修厂当学徒打工,没想到,工作仅三个月,悲剧就发生在这个孩子身上。汽修厂的两名工人恶作剧用高压气泵塞进杜传旺的肛门充气,造成体内多个脏器严重受损。当天,孩子被汽修店老板送往当地医院,并为其支付了6万元医药费。据报道,这两名修车工均为男性,年龄分别为22岁、27岁。7月1日,二人已被德州市公安局夏津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梅律师为大家讲解劳动法和刑法方面的知识
一是未成年工和童工的概念。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童工,则一般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法招用之外的用人单位非法雇佣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于所谓的学徒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本案中,杜传旺是一个13岁少年,它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工,而属于童工。在我国,法律禁止招用童工(特定单位依法招用的的除外)。我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要弄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概念。
劳动关系,通常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通常指狭义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既有密切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实践中对于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有的认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有的认为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等等。我认为,属于无效的劳动关系。因为童工缺乏劳动能力,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既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是无效劳动关系。
三是要搞清楚工伤的概念。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一般而言,用人单位雇佣童工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且童工因不具劳动能力,他们之间无法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童工在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应进行工伤认定。具体到本案中杜传旺在用人单位受伤,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
梅律师:开玩笑过度,给他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开玩笑的心态是否可以认定为主观意图上存在故意伤害?
我国刑法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规定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他们的主观意图根据案件显示的材料看,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作为成年人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是故意伤害。
梅律师:对于该案的定性,大家存在一些讨论。若杜传旺经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两名汽修工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两名汽修工人的行为定性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主观心态,应当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梅律师:本案中,杜传旺的亲属可以要求哪些民事赔偿?
本案中,杜传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主张权利。
一是在公诉机关对两名工友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
二是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应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雇佣童工,法治时代不和谐的音符,童工以及其悲惨的命运,在我们的记忆里,一直以来都是在黑暗的剥削社会出现的事物,反映的是旧社会里剥削阶级无情榨取大量童工血汗,悲惨的童工境遇让人无不唏嘘。当今社会,除了依法招用的情形外,大量的非法雇佣童工现象亦然存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非法雇佣童工现象的不断发生,无疑是社会的畸形,法治的羞辱,民族的悲哀,国家的伤痛。
未成年人寄托着家庭、民族和国家的希望,理应是家庭的呵护的重心,政府保障的义务教育对象,社会特别关注的群体。亦将必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是未来建设国家的中坚力量!
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
只有家长逐步提高法律和教育意识;政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职责;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政机关严格的执法;综合治理,重拳出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雇佣童工现象的发生,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